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
时间:2023-06-06 21:00:50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受理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其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只有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受理才能启动行政复议的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如符合相关性的法律要件即收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下一步的审查基础,然后决定是否受理进入复议的下一程序,该行为即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初步审查。

在现代社会,行政行为日益繁杂多样,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时应当坚持什么标准,对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具有重大的意义,以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能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复议的形式审查标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以合法为标准

第一,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仅在条文上不得抵触,而且也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宗旨;

第二,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

二、以公开为标准,不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依据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的依据,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查阅并复制有关的依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因此,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制定和发布。

三、以不被申请为标准,被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复议审查的依据。

被申请的国务院部门及其工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和被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的依据。

在以上的三个标准中,最重要的标准是:合法标准。

不抵触标准是《行政复议条例》的标准,而不是《行政复议法》中的审查标准。不抵触为标准,作为复议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低一层级的不得与高一层级的相抵触。

第一,这一标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层级原则决定的。在行政管理中,为了保证管理的统一,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规定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下一层级不得与上一层级相矛盾或者冲突,否则无效。

第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自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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