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这样认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数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位行贿罪中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人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实施单位行贿罪,从准备行贿,到财务同意付款,交付等整个过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管理层的,也可以是普通的业务人员。
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比如,总经理安排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业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务人员听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如何区分主次?律师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单位中分配或实际掌握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支配、主导能力;
(3)、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出谋划策、积极实施;
(4)、如果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如果是主动行贿,谁和对方提出并实施等。
单位行贿罪的一个很大特征就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行贿。但是在以单位为名的表面下,目的是为了公司还是个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是判断其行为属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六)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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