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拆迁。被拆迁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前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申请行政诉讼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强制拆迁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区县房产局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公示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协商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产局裁决,启动强制拆迁程序行政强制拆迁或司法强制拆迁时未达成安置协议的程序。
上述强制拆迁程序存在两个缺陷,应相应完善。首先,拆迁法律政策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导致部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敢轻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使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不一定属于拆迁人有利于自身的补偿方案。一旦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一步了解政策和法律,他们就会感到受骗。于是,拆迁矛盾上升,拆迁人有了一定的责任。因此,立法应明确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充分解释拆迁的法律、政策,切实保护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知情权。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或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后,缺乏调解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困难或不可接受时,应允许第三方尽可能和平地介入和调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政府裁决,然后运用政府强制力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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