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额度特别巨大以上有记录的立案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
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集资诈骗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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