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是承揽合同吗
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看,委托加工是承揽合同。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它规定了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
(一)"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二)"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三)"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三、委托加工的业务要求
(一)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二)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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