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存款事项离婚时该怎么在协议中约定?
我们办理了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银行存款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不知道存款银行卡号,甚至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也为了防止婚内财产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样约定的好处在于,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方便另一方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明确的存款账号和存款信息,及时调查存款去向和冻结存款余额。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这样约定有好有坏。
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并且对于名下存款较多的一方有利。
不利之处在于,如果对方还有你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后,即使离婚后你又知道对方还有银行存款,因难以取证当时签协议时您不知道对方有其他存款,所以离婚后你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你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因此,这样的约定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有利,但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清晰的约定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明细,比如存款在哪个银行,存款账号是多少,还有多少存款余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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