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包括:数额较大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者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如下:1、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较大,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2、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巨大,则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3、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特别巨大,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4、若单位犯该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依据素材中的刑罚规定,如何判断有价证券的伪造罪?
有价证券的伪造罪是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价证券的伪造罪属于金融凭证类犯罪,其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判断有价证券的伪造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伪造罪是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非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因此,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并以此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金融凭证类犯罪中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罪”,而非伪造罪。
2. 伪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3. 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构成有价证券的伪造罪。
总之,在判断有价证券的伪造罪时,需要明确其与金融凭证类犯罪中的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单位犯该罪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在判断有价证券的伪造罪时,需要考虑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行为及其目的,同时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符合金融凭证类犯罪中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最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有价证券的伪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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