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期内裁定宣告无效合理吗
时间:2023-03-31 11:11:45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合理的,根据不同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如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无效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无效这一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有什么?

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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