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1、访问官方网站,在主页的右上角点击【政府信息公开】,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面。
2、如果新手,无相应的申请经历,尽量先阅读政府信息公开界面中的【公开指南】,了解相应部门的信息分类、信息公开范围,如果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建议不必申请,申请了也是徒劳。
3、熟悉了公开指南后,进入【申请办理】栏目,按要求填写。填写时注意一下几点:
①带红星的为必填项目。
②联系电话等务必填写准确。
③申请目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应明确得反应申请所需要申请的信息事项。
④信息的获取方式及介质:尽量选择网上回复,一是成本低,二是更快捷。
4、在提交公开后,会有相应的查询码,请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二、信息公开流程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信息公开法律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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