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有什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需要满足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各自的条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情形。自诉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他法定情形。
三、什么叫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采用的案件审理程序,但是案件中有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的审理程序在送达期限、审理程序、法庭辩论程序方面规定的限制较少,审理时限也相对缩短,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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