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所谓署名权转让的实质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但是本文研究的搭名人便车的挂名现象中,有的是经被挂名的名人同意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这就排除了挂名者假冒他人署名的嫌疑。此外,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怎么与真正作者共享作者身份呢?这是由于真正作者同意名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同时也使被挂名的名人分享了真正作者的部分署名权。这种挂名者与被挂名者之间的合意,被美其名曰署名权转让。
事实上,无论是假冒署名还是得到允许的署名也好,都是一种假借他人名声捞取利益的搭便车行为,是文化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创作人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文艺创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在相关领域获得了一定的认可,享受着先占市场的利益。后创作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参与市场后,将自己的作品署上先创作人的姓名进行销售显然攫取了先创作人的先占市场的利益。由于,后创作人或者其他竞争者没有投入相应的成本却能获取相当的利益,显然他们和先创作人没有处于同一竞争的起跑线上,这是一种典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挂名作品与真正名家作品是有差距的,越来越多的低质量的挂名作品充斥,就会掩盖名家的高质量作品。长此以往,名家也有可能沦为一般作者,他的署名也就不能显著吸引读者、消费者,我们可以认为署名权遭到了淡化。应该说,淡化这个概念是商标制度中的一个法律概念,用以研究署名权的问题似乎有些牵强,但是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判断很多关于署名权案件中的问题。淡化,解释为稀释、冲淡、搀水,驰名商标淡化,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挂名作品的增多也会使署名权遭受同样的损害,这种署名权淡化行为也应如商标淡化一样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挂名者在搭便车的同时获得了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合谋弄虚作假的结果,并不能否定挂名者的侵权行为性质。此外,被挂名者没有参加创作,也获得了作者身份,他与真正作者分享署名权,也就淡化了真正作者对作品所做的贡献,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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