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资本流通的一种特殊形式,为缓解金融机构资金存贷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大量问题,其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借贷利息约定具有随意性,并引发了许多借贷纠纷。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利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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