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需要的材料
1、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概况
4、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6、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
7、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9、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0、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2、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3、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4、(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15、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7、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18、仪器设备布置图
19、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情况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比情况表
二、河池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审查受理
3、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
5、申请人对现场检查验收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6、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整改情况
7、检查组组长审核整改报告并提交
8、公示现场检查验收结果
9、审查决定
10、制发并送达证件
三、河池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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