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才会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怎么构成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1)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2)主体为一般主体;(3)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由哪些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全文7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