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XX文具公司为展示笔盒的外观专利,与德国百年文具企业L.S施德楼公司的诉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第10089号决定的后。L.S施德楼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北京高院2008年8月28日审查认为,施德楼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场和专利抗辩争案件,历时二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有结局。温州XX文具的展示笔盒外观专利获得三项技术特征有效。这将做为涉外专利诉争第一案而载入中国制笔行业发展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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