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请示》的答复我们收到了《工伤请示》(廖正发)[2005]12号)。经研究,并征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只要职工的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意外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下班途中违反企业内部规定被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2005年6月1日)
国务院法制办:
焦、车为辽宁省普兰店棉麻加捻厂职工。普兰店市棉麻捻线厂在其《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夜班职工下班后必须留在本厂宿舍内,早上7点以后才能回家,如不听,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焦某和车某在上夜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卡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焦某、车某违反企业规定,上夜班后未能入住职工宿舍,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他们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类似案件没有明确规定,故不确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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