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羁押是指对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但在法律中没有临时羁押这个说法,准确的说法就是羁押。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至看守所羁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羁押期间,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羁押是否具有必要性,不具有必要性的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的临时羁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对于: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两个月或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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