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对法人变更后债务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在变更法人之后,债权债务会让变更后的公司来承担。因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是以认购的股份来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变更之后的结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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