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具体解释如下:
(一)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二)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四)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五)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遗产公证书在哪儿开
在公证处开遗产公证书。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三)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四)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六)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于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二)立遗嘱人死亡;
(三)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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