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
5、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合理费用。
什么时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符合启动情形,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意愿并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二)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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