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旅游景区商标权利争夺的状况如何?
时间:2023-07-24 04:40:22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旅游景区商标抢注的维权方法如下: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等等。

旅游景区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旅游景区土地使用税可免除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而不同的城镇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为了大力鼓励旅游业发展,比如济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对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旅游项目优先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优先在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选址。经批准利用开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创建旅游产业园区或综合体,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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