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医保是否同时适用于单位职工?
时间:2023-07-16 22:33:49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单位职工买社保和医保是同步的。

医保的特点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特点;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医保的优势是:按统一标准享受待遇。同样的准入条件,收费标准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高低差别。

员工门诊费用可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员工自行付费。

员工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如下:

1、1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6%;

2、1万至2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8%;

3、2万至4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92%。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不可以重复参保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可以重复参保,即使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一份医疗保险予以报销,不能重复报销或者二次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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