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江南八区人员,现在起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南京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适应哪些人群?
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办法有啥规定?
根据该办法,南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须按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满5年,按规定缴纳保费,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需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何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南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村(社区)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保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原农保如何转接?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发放。具体转接方式可向劳动保障所(和站)咨询并办理。
本月起,原南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新公布的标准领取,其他养老金仍按2011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各区(县)政策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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