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的要求,现就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以及“房中房”整治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客户租售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现有关物业属“房中房”范围的,应主动劝说业主拆除“房中房”,在业主书面承诺拆除“房中房”、解决有关问题后,方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客户租售中介业务过程中,不确定有关物业是否属“房中房”范围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由其对有关房屋进行鉴别;经鉴别属“房中房”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承接了有关“房中房”出售或出租业务,并促成买卖或租赁当事人签订了买卖或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并配合其做好拆除“房中房”的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负责为经其介绍承租了“房中房”的客户另行介绍符合条件的出租屋,并不得再次收取中介服务费。
五、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009年7月20日前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报送房屋租赁信息,或本机构服务范围内是否存在“房中房”。如检查发现未规定报送房屋租赁信息的,应及时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信息;发现存在“房中房”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
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以及“房中房”整治工作是规范房地产市场,保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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