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化肥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时间:2023-08-08 15:02:31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销售假化肥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化肥。

(2)卖方冒充不合格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冒充不合格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化肥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假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化肥罪如何判刑?

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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