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6日晚9时许,在阜阳至太和的公路上发生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当晚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农民孙-义,在公路边上将卸载的棉籽进行打包。陈某骑两轮摩托车带一人行驶至此撞上棉籽包,致摩托车翻倒,陈某及乘车人被摔倒在公路上,后陈某被郭-强驾驶的出租车当场碾轧致死。
事发后,郭-强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收费站交警阻截。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郭-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及卸载人孙-义承担次要责任。因该出租车属车主郭-云所有,且挂靠在阜阳一出租有限公司,因此受害人陈某的妻女父母四人,共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被告郭-云、郭-强、出租公司及孙-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4.8万余元。
阜阳中院日前对该案庭审后,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方*云、郭-强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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