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1月7日消息:某中学举办年级足球联赛,两名同学在赛场上因相互争球而导致其中一人倒地受伤,由此引发一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日前,上海市二中院根据平等责任原则,认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2003年2月某一天,本市某中学高二学生李放在参加年级足球联赛中,与其他班级的张欢为争球发生碰撞,李放被撞倒在地。当时李只觉得右肩部有点痛,并未在意。事隔三天,李仍感觉疼痛不已,便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锁骨中段骨折,必须入院手术治疗。为此,李于2003年2月和2004年1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1.8万元,其中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支付了3500余元。2004年9月,李放诉至法院,要求张欢赔偿医疗费8800余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放要求张欢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但对李放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未予支持。
张欢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于二审法院。
二审认为,李放和张欢均自愿参与足球比赛,属于自愿承担风险行为。由于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遂维持一审判决。作者:□通讯员梁宗记者王凤梅
来源:新闻晚报
全文4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