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治安罪翻案
时间:2023-03-06 14:23:24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的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通常是:第一、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第二、客观要件是:通过聚众的手段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第三、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款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并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罪的单独罪名规定,但是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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