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
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一、出资证明书有哪些特征?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
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
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产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是通过法人授权产生的,股东是通过认缴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产生的;
2、权利义务范围不同,法人代表仅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行使义务;
3、身份不同,法人代表可以是公司高层,也可以是公司职员,只要法人授权即可,股东是法人的资本来源,是法人权利义务的承载,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有什么区别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表示形式不同,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因此他们的权利也有所不同,自然人股东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法人股东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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