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
违约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是:
1.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也称违约惩罚。该违约金违约时,债务人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外,因债务关系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受此影响。债权人除要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害。
2.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事先预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为损害赔偿额的安排。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减轻损害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
5.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三、如何计算合同违约赔偿损失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约时,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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