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返还罚没款如何做凭证?
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款等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收缴罚款时作为“应缴国库款”记账,并要求及时上缴财政国库,财政部门没有“返还”义务,单位有经费需求时,应该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一般预算拨款下达给单位使用,事业单位做账时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国家出台的政策对罚没款的处理是上交国库,不存在返还的情况,除此之外,可以政府会根据罚没款的收缴情况,拨付一部分用于相关行政建设和开支,但这属于行政拨款,并不属于返还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罚没款处理情况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政返还罚没款的方式和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存在异议的,则需要结合实际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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