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来看,有民法救济、行政法救济、行政法救济、行政法救济,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来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来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企业而言,民法救济应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通常可以选择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侵犯了商业秘密;行为人损害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害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就违约责任而言,披露为违约,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在赔偿损失方面,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损失可以计算,则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以行为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如果损失额和利润额难以计算,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类似经营者的平均利润和类似信息确定赔偿额。同时,商业秘密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权权利人为调查侵犯商业秘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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