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施善标有期徒刑一年。当天,旁听庭审的其他12名被执行人当庭履行了39.94万元执行款,执结案件10件。
被告人施善标今年45岁,几年前在通州从事床上用品代加工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又替别人担保借款,欠下300多万元债务。2009年至2012年间,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先后向施善标作出5份民事调解书、8份判决书,要求其偿还相关欠款。
施善标得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长期躲避、隐藏踪迹,并使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还使用存折内的存款建设被用于出租的平房。自2010年起,施善标在明知其厂房和平房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让其前妻书写租房协议,将自己作为转租方出租给他人,租房所得的近9万元房租也没有用于归还相应债务,致使法院立案执行的13件执行案件无法执行。
2013年7月19日,有当事人发现施善标正在某汽车修理店修理汽车,迅速将该线索通报给了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往修理店,将欲取车的施善标抓了个正着。
法院对施善标进行搜查后发现,施善标身上有一张某高级酒店的VIP会员卡,还有一张是以其母亲名义开户的存折。据施善标交代,以其母亲名义开立存折,是为了防止法院冻结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善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施善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敏陈永平)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李振男说,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振男说,在被执行人仅具备部分可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应依其所拥有的财产或履行能力作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施善标收取房屋租金近9万元,远远高于其基本生活所需,虽然欠债300多万元,但仍应视为有部分履行能力,其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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