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范围详细的判决书
时间:2023-05-05 21:10:17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

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财。

委托代理人:张-毅,**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

委托代理人:茆*金,**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财、付*文、朱*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志、被上诉人付*文的委托代理人茆*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军、被上诉人刘*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尧前方(北边)的刘*财撞倒,造成王*尧和刘*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湖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2008年10月7日,刘*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刘*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付*文支付给刘*财医药费等54342.5元。王*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尧、刘*财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2009年4月13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付*文驾驶的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朱*军,付*文是朱*军雇请的驾驶员,且该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中有关于“保险人在接到交通部门的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省高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于“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的规定,且该两种条款中均有关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仲裁费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9年4月28日,刘*财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财损失共计109464元(其中医药费61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77天=1155元;营养费1155元;护理费60元/天×77天=4620元;误工费35元/天×277天=9695元;交通费1292元;残疾赔偿金4202.5元/年×4年=16810元;鉴定费8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要求对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予以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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