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大股东打白条、出资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影响
一、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注册资本金充足是成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今后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而投资不到位、注资资金不实会使公司缺乏正常经营发展的资本,给公司的运营增加困难。
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用。
一定的注册资金是衡量一家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法律才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定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及股东提供了资金保障。大股东虚假出资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了投资和交易的安全性,也就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并使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对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怀疑,引发信用危机。而信用对一个上市公司而言,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失去了信用的上市公司是很难通过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从而也就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
三、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注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与其它股东相同的权利,包括参与经营权、管理权、利益分配权等,这种以无代价方式获得与其它股东相同利益,并很有可能滥用其权利的行为必将牺牲其它股东的权益。
对策
针对大股东打白条的行为,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一、针对出资不实的这部分股权,公司可依法定程序责令补足。
发起人出资不实必然导致公司注资不实,依公司法的规定将产生公司不成立的后果。但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已经成立且发行上市,出资不实的股东已经行使了相应的股权的情况下,采取溯及既往的规定予以纠正应该是不可能的。从股份回购的角度看,《公司法》所列举的法定事由尚不包括股东的出资不实,加之股份回购牵扯各方利益,对本处于受害地位的公司是不现实的。因此,责令股东补足出资应属于责令改正的方式之一,只要出资补足到位,其股权仍可享有。
二、对出资不实的大股东进行诉讼。
大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民事责任。无论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认购股份是与公司订立契约的过程。发起人未按约定缴足认购股份款,致使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因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公司设立后,发起股东未缴足增发新股如配股款,同样也是构成了对股份认购契约之违反。同时,一次性足额给付出资是出资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大股东对此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皆构成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出资所形成的民事权利———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对股东出资不实,上市公司可就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对大股东因白条股份所得利益应当是不当得利的范畴,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白条股东予以返还。
三、明确管理人员责任。
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手遮天,出资不实的行为都在几年后才得以曝光,这不是偶然,这与这些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有着紧密的联系。出资不实属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董事在上市初就应该对发起人股东的未缴注册资本有所发觉,但却没有明确地向投资者说明或干脆只字未提,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大部分董事都是由这些大股东选举甚至根本就是由他们直接担任的,在没有其他股东约束的情形下,对这一事实作隐瞒是一件极容易的事情,而且他们有可能还抱有侥幸心理,对发起人补齐注资存有幻想,相信事情能够完满解决。这是上市公司董、监事的严重监管失职,是对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极度不负责任。因此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规定在他们失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刑事及行政责任,再加上独立董事的制衡,将有利于防止此种事件的再度发生。
四、中介机构监督职责的明确。
白条股东之所以能够存在,也与中介机构没有尽到公正监督的责任有关。中介机构对其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应当承担保证其真实性的义务。某些大股东出资明明未到位,然而却看不到哪个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的招股或配股之后的《股权变动报告》中指出资金并未到位。当初,对港澳公司发起招股或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中介机构都出具了验资报告,可是没有一份验资报告曾经反映过虚假出资的问题。闽福发1998年配股中大股东出资不到位,可该公司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是无任何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国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规定很少,有关部门通过的《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也只是含糊地指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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