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监控不一定有人专门看。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无权查看,只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才可以查看。查看监控录像需要向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认为有必要的,属于合理请求的会予以配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治安监控属于哪个部门管
治安监控属于公安局管。公安局的权利如下: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2、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3、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公安局的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2、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3、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4、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5、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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