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情形中毒品再犯的认定问题是指对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进行毒品犯罪的,在实行数罪并罚之前,是否应认定为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
一、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含义及区别有哪些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含义有:
毒品犯罪是指被判刑的再犯,从重处罚;未经处理的累计处罚。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应当在五年内判处有期上罪的,是累犯。
两者的区别:
没有条件和时甸限制再犯毒品犯罪。一般累犯再犯,有条件和时间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期限为五年。
二、目前我国规定的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九类毒品犯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等。
三、在哪些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数量的实际标准,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诱发毒品犯罪,允许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且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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