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不还法人并没有连带责任。如企业代表法人是股东。在完成出资责任后,对企业的欠债不承担连带的责任。但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时,同时法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法人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法人代表和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一个人吗?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2、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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