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一、新商标法对于出售假货的处理
1、出售假货一般含义是出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对于该行为的定罪量刑有对应的起刑点和标准。
一般销售的数量不大,且没有造成一定严重影响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立案追溯,量罪定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种,其中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销售的金额超过了五万元,则起属于金额较大的类型,应当判处徒刑或者根据情节处以拘役,同时不免除判处罚金。
(2)金额特别巨大的,可能会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没收全部财产。
2、发现商家或者是个人有出售假货的情形,首先应当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保留有关证据。
受害者或者是公众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如果不清楚具体的举报部门,可以向当地的政府进行咨询;先关部门在收到举报申请之后应当对该事件进行核实。
(1)如果情况确实属实,该公司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如果该公司有悔过情节或者是与受害者能达成和解协议,起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理,销售者得到谅解或者是和解的行为不是对其不予立案追查的必然条件;如果公司的情节未触犯刑法,工商部门可以下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是其他通知,责令公司处理假冒商品,同时不免除对公司的罚款等处罚。
3、商家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是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触犯了其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文件或者规定对厂家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改正。
4、假冒商品如果造成受害者身体损害、财产损失,或者是严重者造成精神损害甚至是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向销售的商家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双方可以就赔偿的事由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销售者,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受到损害的依据需要原告自行举示证据证明,需要销售者配合的,销售者不得阻止调取证据,如果存在阻碍调取证据的情形,阻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5、一般假冒商品会与伪劣产品同时出现,但是不一定假冒的商品就属于伪劣产品,仅是假冒商品侵犯的是商品本身的商标权。
二、出售假货是否属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售假货并不属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出售假货构成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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