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一、骗取医疗保险金诈骗行为表现在哪里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以上就是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其行为表现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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