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不可以申请再审。
在法理上,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再审请求于法无据,为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而依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方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对于未经审判、非实体性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能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2、法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是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再审是狭义的“审判”程序,而不是“审查”程序,所以非诉行政执行就不符合“再审”程序的性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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