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机构
平远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1.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
0
纸质
行政机关(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申请设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
1
纸质
申请人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
1
1
纸质
申请人
4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申请人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0
1
纸质
申请人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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