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应当交纳到指定的银行,指定的银行一般是行政机关所在地。无法到指定银行交纳的,可以与办案机关联系,采取办案机关认可的方式交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吸毒拘留罚款标准
1.行为人有以下吸毒行为的,会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如果行为人的情节较轻,会被处以五天以下拘留又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鸦片不够二百克;
(2)行为人非法持有海洛因又或者是甲基苯丙胺不足十克;
(3)行为人吸食又或者是注射毒品;
(4)行为人向他人提供毒品;
(5)行为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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