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之所以出现瑕疵,源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优势条件。如何界定滥用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关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股东特定的滥用行为中,一方面,公司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属于合同关系,表面上是没有股东的独立行为介入的,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公司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因股东的行为而无效;另一方面,股东又利用优势条件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的这种行为区别于公司法人的独立行为。也就是说,债权人利益被损害是在历经公司法人—债权人(形式上)与股东—债权人(实质上)的双重法律事实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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