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车撞死人“顶包人”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包。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顶包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并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联系或预谋他人,将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由他人顶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但并不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交通肇事行为人如果找人顶包后,“顶包人”到达现场而肇事人离开现场的,肇事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二、开车撞死人“顶包人”行为的处罚
首选需要确定的是,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1、肇事司机构成犯罪
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
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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