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与爱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爱贿得以实现行为。但如果只是口头同意给引见,但没有实际的引见行为,或者通知了双方见面,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沟通、见面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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