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但法院诉讼不需要另一方同意或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不实行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法院诉讼实行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双方有权选择任何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2、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况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构成方式不同;
3、仲裁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但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构成方式和审判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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