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权利,并可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学生应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此外,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最后,学生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学生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学生不容忽视!
学生的权利是备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 受教育权:学生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的权利。
2.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权利。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4.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参加品行评定,实施奖励与荣誉的权利。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珍惜受教育权利,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奋好学、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全面提高国家公民素质、实现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权利,还可以获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学生应获得公正评价,参加品行评定,实施奖励与荣誉的权利。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生还应珍惜受教育权利,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奋好学、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全面提高国家公民素质、实现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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