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的要素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达到哪些标准销售伪劣化肥罪才能立案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为:
1、行为人实施的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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