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赔偿的
时间:2023-08-04 21:04:38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以上是经营性房屋拆迁的相关补偿。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1、合法原则

产权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我们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用途的合法性。估价人员只能对证载为商业、经营或商服的合法经营性用房才能按经营性用房进行估价。当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未经办理用途变更便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在估价中应特别注意。原则上估价人员不能对这些房屋作为经营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估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这说明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是评估的前提条件,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切不可贸然出具正式估价报告。若拆迁当事人暂时无法确定房屋的性质但又要求出具估价结论时,我们的经验是要求委托方提出正式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明确对估价对象按照不同的假设用途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不同的用途假设前提出具不同结论的初步估价报告,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参考。

2、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以保持现状继续合法使用为前提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替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从结果角度说,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公开市场成交价格;其二,从估价的方法角度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4、估价时点原则

被拆迁经营性用房在不同时期的收益应该按照资金时间价值率(资本化率)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按规定,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拆迁项目,估价时点为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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